菏泽市安委办关于规范全市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菏安办发〔2021〕27号)

2021年11月05日 王康律师

关于规范全市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菏安办发〔2021〕27号

各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提升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事故发生,2020年11月,市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菏泽市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工作方案》的通知》(菏安办发〔2020〕23号),推广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工作。经过一年来的实践,各县区推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环节持续保持零伤亡事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县区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批发企业切实担负起对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的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存在的问题,督促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坚决杜绝仅与零售店(点)签订协议、实际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现象。

二、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要求。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依规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严禁将零售店(点)签订连锁经营协议作为许可发证的前置条件。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要求,对市安委会办公室菏安办发〔2020〕23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县区辖区内有2家及以上批发企业的,可采取批发企业之间划片经营或联合经营等方式对零售店(点)实行连锁经营”修订为“县区辖区内有2家及以上批发企业的,对零售店(点)的连锁经营方式由批发企业自主确定”。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查零售店(点)是否满足安全条件、是否与批发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按照程序颁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修订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查零售店(点)是否满足安全条件,按照程序颁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对已经取得零售许可,但未签订连锁经营协议的零售店(点),各县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要依法进行严查,发现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暂扣直至吊销其许可证件”修订为“对已经取得零售许可,各县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要依法对其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暂扣直至吊销其许可证件”。

删除“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店(点),必须与辖区内批发企业签订连锁经营协议”。

删除“对在督查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未纳入连锁经营的零售店(点),依据考核细则对所在县区扣除相应分数”。

各县区实施方案中关于此项内容的表述均按照以上要求修订。

三、依法制订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制订和完善我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规划,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加快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信息化建设。

各县区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批发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运行包含企业基础数据信息、烟花爆竹进销存管理和流向信息、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信息、办公自动化等内容的烟花爆竹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零售店(点)的视频监控联网,提高安全和经营管理水平。

联系人:任大勇 联系电话:5788063

邮箱:hzwhk666@126.com

菏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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