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45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安监〔2015〕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可由建设项目所在地或新工艺发明单位所在地按照本省职责分工具有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职责的部门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鉴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 年 4 月 10 日
规范性文件 版本待核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45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安监〔2015〕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可由建设项目所在地或新工艺发明单位所在地按照本省职责分工具有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职责的部门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鉴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 年 4 月 10 日
越早由熟悉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法律程序的律师介入,越有机会掌握应对主动。
微信联系王康律师
15313771815微信与手机号同号,手机可长按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