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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4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45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安监〔2015〕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可由建设项目所在地或新工艺发明单位所在地按照本省职责分工具有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职责的部门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鉴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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