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服务办事指南

2022年03月08日 王康律师

一、办理流程

01.产权人或受托人前往房屋产权单位(售房合同甲方单位)建立电子住房档案,如产权人及配偶工作单位属于在京中央单位的,也需要建立对应“职工住房档案”;

02.由房屋产权单位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结余情况查询结果告知单并加盖公章;

03.产权人或受托人在微信小程序中提交网约办理申请;

04.住房交易办公室进行网约电子档案审核;

05.申请人通过网约后自主预约办理时间;

06.申请人在预约时间到达交易办公室业务大厅;

07.领取现场队列号;

08.窗口受理,审核在京中央单位职工住房档案;

09.职工填写《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登记表》;

10.领取《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

二、职工应提交的材料

1.产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产权人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身份证明信息;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始购房合同(或买卖契约、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结余情况查询结果告知单原件。

如有以下情况,还需提交的材料:

产权人无法到场的,需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和公证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共有房屋的,办理业务的共有人需提交全部共有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涉及继承、离婚析产,需提供原产权人或配偶身份证明的,如无法提供可单方办理;

如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协助协助办理且协助人无法到场,申请人需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提交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需提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及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除委托、声明等单方面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房地产的公证应由房地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境外出具的公证材料应经转递或认证,并附汉字文本;

三、业务类型

01.出售

02.继承

03.遗赠

04.赠与

05.离婚析产

06.夫妻间房屋转移

07.执行法院判决

08.已购公房改商品房

09.夫妻间房屋变更

10.抵押

11.其他

住房交易办公室网约小程序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