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不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

2023年09月27日 王康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27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M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X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M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8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M申请再审称,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属于X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处理错误,损害了申请人M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再审并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责任范围与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均是基于受伤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X公司虽经二审法院作出的(2019)粤03行终113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但其并非为M的用人单位,M亦认可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已经判决X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向M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00元、伙食补助费1400元。M向X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工伤劳动者支付的工伤待遇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M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M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林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