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当事人祭祀用火,下午山上发生火灾
2024年3月20日上午,当事人与数名族亲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汉庄村后山祭祀,祭祀过程中存在使用明火行为。当天下午,祭祀区域发生森林火灾。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
火灾发生后,西宁市公安局将该起火灾立为失火罪案件侦查,由该局森林警察支队承办。西宁市公安局经侦查认为,火灾发生前,当事人曾在起火区域使用明火,是当事人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于是,该局于2024年4月17日以当事人涉嫌失火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
而后,环球网等媒体公开报道了此案,称该起火灾过火面积为227.91亩,烧毁河北杨、青海云杉、祁连圆柏、油松和柠条苗木总株数4万余棵,经济损失共计247万余元。
当事人被刑拘后,其家属在当地委托了一名律师为其辩护。据家属介绍,前述律师的辩护思路是罪轻辩护,而家属认为,火灾不可能是由当事人引发,故希望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王康律师紧急受托,火速开展辩护工作
因不信任已委托的当地律师,家属不断通过网络了解擅长失火罪无罪辩护的律师,并了解到王康律师非常擅长失火罪案件辩护,且曾有为其他涉嫌失火罪的当事人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因此,家属当机立断,决定解除对当地律师的委托,紧急委托王康律师为当事人辩护。
王康律师接受委托时,已是西宁市公安局向西宁市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当事人的第二天。时间紧,任务重。接受委托当晚,王康律师从北京乘飞机前往西宁,准备开展辩护工作。
通过向家属了解情况、会见当事人、查看火灾现场,王康律师初步判断:当事人的确是无罪的,理由是,虽然火灾发生数小时前当事人曾在过火区域内有过用火行为,但其行为并未当场引发火灾,且其用火后采取了严密的灭火措施,消除了火灾隐患,且在护林员在场确认无误的情况下才离开,所以,火灾不可能是当事人的用火行为引发,当事人祭祀结束距火灾发生长达6小时,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引发火灾的合理怀疑。
辩护意见未被采纳,当事人被批准逮捕
根据了解到的情况,王康律师及时起草了不应当批准逮捕当事人的律师意见,并前往西宁市检察院,同负责该案的承办人当面作了沟通。
令人遗憾的是,西宁市检察院虽就该案审查批捕工作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还是未能认同王康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4年4月28日决定批准逮捕了当事人。
当事人被批准逮捕后,王康律师又多次和西宁市公安局承办民警、西宁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沟通,为当事人申请挤压必要性评估和羁押必要性审查,西宁市公安局、西宁市检察院均不同意对当事人取保候审。
辩护初步起效,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4年6月28日将案件移送西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按照青海省关于森态环境类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西宁市检察院将案件交由青海省三江源地区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
王康律师仔细查阅案卷后,更加笃定当事人不构成失火罪,于是积极同青海省三江源地区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的承办人沟通无罪辩护意见,申请该院调取能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说服该院依法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依法应当存疑不诉,检察机关执意起诉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令人遗憾的是,虽然青海省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在两次退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该院仍不愿意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是执意向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对当事人提起公诉。
错误羁押一年多后,取得一审无罪判决
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王康律师及时联系了负责该案的审判长,在开庭前与审判长当面沟通了无罪辩护立场、意见及理由,并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该院亦未能同意对当事人取保候审。
一审期间,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两次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并实质性地开展了三次补充侦查,导致法院不得不三次开庭审理该案。
2025年6月23日,在当事人被错误羁押长达432天之后,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当事人无罪,并决定对当事人取保候审。至此,当事人终于得以走出西宁市第二看守所,重获自由。

一审宣判当日,王康律师因在四川雅江办理雅江县3·15重大森林火灾案件,未能出席宣判活动。据当事人家属反馈,公诉机关也未派员出席宣判。
检方不服提起抗诉,二审维持无罪判决
2025年7月1日,青海省三江源地区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西宁市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并于二审期间补充了相关证据。
二审期间,王康律师针对青海省三江源地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及西宁市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逐一发表了针对性的无罪辩护意见。
2025年12月9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做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至此,当事人正式经生效判决宣告无罪。

错误批捕需担责,检察机关赔32万余元
因西宁市检察院错误批准逮捕,导致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宣告之前,被错误羁押长达432天。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经当事人申请,西宁市检察院于2026年9月24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当事人人身自由赔偿金214246.0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7000元,两项赔偿金共计32万余元。

无罪判决比例极低,王康律师成功做到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极低,约为万分之二左右。本案能在当事人已被羁押一年多的情况下取得无罪判决,是对王康律师在失火罪辩护方面专业水平的高度肯定。
在此,王康律师要感谢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坚定信任,更要感谢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公正裁判,充分采纳了王康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依法宣告当事人无罪。
作为一名以「专业、真诚、尽职、负责」为标准要求自己的北京律师,王康律师始终认真做好每一个案件,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不辜负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信任。
本案结果与具体事实、证据及程序有关,不代表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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