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案例

诺力昂化学品(嘉兴)有限公司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案

王康律师安全生产案例

2021年2月24日,嘉兴市港区应急管理局对诺力昂化学品(嘉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分别制定三乙基铝装置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三乙基铝罐区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和灌装车间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灌装车间充装现场充装钢瓶罐未进行静电接地,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之规定。4月23日,嘉兴市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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